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7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以債作股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1-11 19:33: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11 19:35 編輯

雖證人易定芳律師、證人華秀鳳    均證稱:若班客公司未承接哥德公司對原告之債務,被告等    是否構成違約,非簽訂系爭協議書當時所考慮之點(見本院    卷第265 頁反面、第267 頁反面)。然衡諸系爭協議書之約    定內容,哥德公司同意被告信華公司、劉俊良以債作股,入    股投資班客公司,並將當時哥德公司財產中最有價值之旅館    設備全數轉讓予班客公司,班客公司除承接哥德公司對於原    告之旅館裝修融資債務外,仍由哥德公司自行理清其他債務    ,此於系爭協議書第11條約定甚明。若謂班客公司取得承租    系爭房屋並受讓旅館全部設備後,猶無須負擔對於原告之旅    館裝修融資借款債務,無異金蟬脫殼,顯非事理之平。被告    信華公司辯稱其或班客公司均無給付義務云云,悖於契約精    神,委無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2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16:33 , Processed in 0.02248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