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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以系
爭土地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優良地段,被告所有系爭房屋門
牌亦屬台北市大安區永康街商圈,附近有捷運、多線公車
可供搭乘,交通便利、生活機能良好,而系爭房屋曾出租
訴外人楊藍淑卿作為臺北市私立尚揚兒童托育中心使用,
業據王亞子證述明確,並有臺北市教育局函、陳情書可佐
(見本院卷第50頁、62頁、83頁),認如仍以按申報地價
總額年息5%計算系爭地上權租金,顯屬過低。是本院審酌
系爭土地歷年來價值上漲幅度、被告歷次繳納租金數額及
系爭土地所處位置、四周工商業繁榮情形、被告利用系爭
土地之經濟價值等情綜合以觀,認系爭地上權之年租金應
以系爭土地105年度申報地價9萬8,400元年息8%計算為適
當。故系爭地上權之租金,應准許自其調整租金之意思表
示送達被告翌日之105年3月26日起,應調整為每月每坪2,
169元(9萬8,400元×33.62平方公尺×8%×1/12月÷10.
17坪=2,1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g1 tpe 105訴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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