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830|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定作人原則上不能因承纜人延期而解除契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5-2 13:12: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2 13:03 編輯

又承攬契約,在工作未完成前,依民法第511 條之規
    定,定作人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除有民法第494 條、第50
    2 條第2 項、第503 條所定情形或契約另有特別訂定外,倘
    許定作人依一般債務遲延之法則解除契約,則承攬人已耗費
    勞力、時間與鉅額資金,無法求償,對承攬人甚為不利,且
    非衡平之道。關於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
    定期限完成者,除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
    素者外,依民法第502 條第2 項之反面解釋,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一般情形,期限本非契約要素,故定作人得解除契    約者,限於客觀性質上為期限利益行為,且經當事人約定承
    攬人須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者,始有適用(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250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故承攬契約,承攬
    人遲延完工,其所負責任,與一般債務,債務人給付遲延應
    負之責任,尚有不同。除有民法第502 條第2 項或第503 條
    所定情形之一者外,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最高法院77年度
    台上字第1961號民事裁判意旨)。
但如果契約意定解除權則定作人仍應可以解除契約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7-5-2 13:18:39 | 只看該作者
又民法第502 條第2 項所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
    要素,與同法第255 條規定之旨趣大致相同,係指依契約之
    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期限為給付,不能達契
    約之目的者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裁判意旨
    參照)。而所謂依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
    其契約之目的者,係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即可認
    識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情形而言,如定製
    慶祝國慶牌坊是。又所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
    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必須契約當事人間有嚴守
    履行期間之合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契約之目的所在)有
    所認識,如定製手工藝品一套,並告以係為本月五日出國贈
    送親友之用,必須於本月四日交付是(最高法院64年台再字
    第177 號民事判例參照)。又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
    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
    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催告解除契約,係指
    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僅在確定履行期日,而且表明非於約定
    期日履行,不足以達契約之目的,亦即於雙方約定之期日行
    契約,債權人紿可獲得契約所定特殊利益,依契約意旨已有
    明確之表示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
    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g1 tpe 105訴5310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4-2-22 12:54:2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8:32 , Processed in 0.02275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