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2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繼續性契約真不得解除,只能終止?

[複製鏈接]

37

主題

91

帖子

507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50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9-4 10:23: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
    法第227 條第1 項、第226 條分別有所明定;而給付之障礙
    雖可得除去而未除去前,給付仍屬不能(最高法院85年度台
    上字第13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解除契約,且解除權之行使,不
    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26 條、第256 條、第260 條
    分別有所明定。再按繼續性之契約已開始履行者,為免徒增
    法律關係之複雜,如無因嗣後之債務不履行情事,使契約關
    係溯及消滅之必要,原則上雖應以終止之方法消滅其契約關
    係,惟究不得因此即謂已履行之繼續性契約,當事人均不得
    行使解除權。


tpe 105訴2139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2:58 , Processed in 0.01959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