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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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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有無擔保之債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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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31 09:42: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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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系爭投資合約書第5條約定:「派宏郵寄精品事業1年投資期滿,乙方代甲方收受王派宏返還之本金,應立即返還甲方,甲方應同時交還乙方所簽發之本票。」(見原審卷第67頁),及證人邱智華在本院具結證稱:伊與上訴人間之委託投資合約書(見原審卷第77頁至78頁)是伊簽的,當初我們投資王派宏,他募資時說要投資1,000萬元以上才能有年息36%,因每人不可能那麼多錢,王派宏認為我們可以集結起來分組,由1,000萬元分一組,他只針對組長簽合約,利息也是對組長發放,我們小組內的人再跟組長簽合約,以避免組長侵吞利息,或日後本金返還時組長有潛逃疑慮。上訴人是組長,是我們跟王派宏的窗口,她跟王派宏也有簽本票,跟我們簽本票的目的是為了到時候發放利息怕組長會侵吞,有個約束在。利息3個月發放一次,我們共拿到3期共9個月的利息,108年4月28日王派宏潛逃後我們就知道本金都拿不回來了。我們沒有向組長追索債務,因為我們知道終端投資人為王派宏,金流是到王派宏手上,組長只是協助利息發放而已,王派宏沒有發放利息,對組長追索是無意義的,事後各組組員都有將合約還有本票還給組長,對組長沒有提起法律上告訴,就當記取一次教訓。伊跟上訴人簽約時,沒有約定萬一王派宏潛逃,上訴人要代王派宏負責,因為這項投資最後都是投給王派宏,只是因為我們希望領到比較高的利息而組織起來,若王派宏潛逃組長不需負任何責任,也沒有約定要由上訴人負責向王派宏追討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至115頁)。綜上各證據資料,應可認定系爭本票為翁維鈴投資派宏郵寄精品事業,如有依約由王派宏發放利息,或期滿時返還投資本金時,應由上訴人轉交予翁維鈴之擔保,則王派宏已給付之利息,既業經上訴人轉交完畢,另本金部分因王派宏捲款潛逃遭通緝中,未返還投資本金予上訴人,自不生上訴人依約應將收受之金額,依委託投資合約書第5條之約定返還予翁維鈴之債務,則系爭本票即無擔保之債權存在,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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