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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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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闡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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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10 23:28: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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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0 23:30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關於返還系爭股份部分:鄭欽彰除主張受詐欺而簽立系爭合
    約外,尚主張系爭合約乃伊以系爭股份為對價,要求鄧淑達
    遵守競業禁止之義務,因鄧淑達違反該義務,應依民法第22
    7條負不完全給付責任,伊得依民法第226條、第256 條規定
    解除系爭合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29頁至第430頁)。原審
    既認鄧淑達違反附表三編號1至5之競業禁止之行為,而有違
    反系爭合約第2 條之情形,則鄧淑達是否應負不完全給付之
    責任,攸關昇輝公司得否解除系爭合約,請求返還系爭股份
    ,自不得恝置不論,乃原審未遑推闡明晰,徒以鄭欽彰撤銷
    簽立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不合法為由,而為不利鄭欽彰之認
    定,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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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1-24 21:18: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4 21:25 編輯

g3 111/2121

原審未遑推闡明晰,細究系爭協議書訂立與上述存證信函之關聯,及該協議書訂立之緣由,僅摭拾林湧盛、雲文平證詞片斷,逕以系爭協議書未記載係為解決虛偽增資所為之和解,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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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1 15:19: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1 15:37 編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究竟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及300萬元之背景為何?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遽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又原審一方面謂系爭款項及300萬元之支出證明單上張鎮麟、魏宏泰僅分別記載為班主任、財務,難認張鎮麟、魏宏泰具有上訴人代理權之權利外觀等語(見原判決書第13頁第4至6列),似否認上述款項之給付對上訴人發生效力;繼又謂上述款項均係經上訴人同意後,而為有意識之給付,非無法律上原因等語(見原判決書第14頁第23至28列),先後不一,不僅攸關上述款項之給付是否成立不當得利之判斷,更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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