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727|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契約之定性……

  [複製鏈接]

554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8-21 11:59: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24 11: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按關於契約之定性,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契約之內容後,應依職權判斷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判決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54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9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4-10 07:27: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10 08: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80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又按當事人訂定之契約,其性質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之疑義時,法院應根據當事人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契約之定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此項契約之定性及法規適用之選擇,乃對於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為評價,本屬於法院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且當事人就該契約性質所為相異法律意見之陳述,非屬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4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937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4-10 07:29:16 | 只看該作者
查被上訴人先於起訴狀中主張系爭股份係借名登記契約,嗣改主張成立買賣契約(原審卷11至12頁、本院卷452頁,);反之,上訴人於109年3月26日存證信函中抗辯係買賣契約,嗣改為借名登記契約(原審卷40頁、本院卷453頁),均屬於當事人就該契約性質所為相異法律意見之陳述,非屬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依前述最高法院揭示判決意旨,本院不受當事人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合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4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937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4-12-24 11:56:07 | 只看該作者
109/3148


按當事人間債之關係類型,胥以主給付義務定之,該等義
      務,係債之關係固有、必備之要素,用以確定及規範債之
      關係類型。又針對當事人間債之關係(契約)之定性,應
      依當事人陳述之原因事實,並綜觀其所訂立契約之內容及
      特徵,將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或待決之法律關係,置入典型
      契約之法規,比對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
      ,以確定其實質上屬何類型契約或法律關係,俾選擇適用
      適當之法規,以解決當事人之紛爭。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4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937
5#
 樓主| 發表於 2024-12-24 11:58:13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兩造間存有何種契約關係?被上訴人主張:伊無辦理
      貸款之意,兩造間成立鑑估契約;上訴人抗辯兩造成立貸
      款(消費借貸)契約。稽諸被上訴人是認其於85年10月 1
      日簽名之系爭貸款契約及調查表,前者已印就之內容記載
      :「立約人葉顏滿茲向華南商業銀行借款…由葉天從為本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第1條至第4條依序為「撥款方式」
      、「借款期間」、「償還方式」、「借款利率」之約定,
      文末「立約人(即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後者已
      印就之內容記載「申請借款種類」、「申請金額」、「借
      款期間」等語(見原審上字卷第77-78 、75頁),已見被
      上訴人所簽書面契約之文字僅表明「借款」,而無「鑑價
      查估」事項。再參以葉顏滿自陳:伊當日繳交1000元,以
      供於上訴人處開戶手續(見第一審救字卷第6 頁);甚且
      ,葉顏滿提供印鑑證明書,以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 900
      萬元抵押權予上訴人(土地登記申請書見第一審訴字卷㈠
      第206-209 頁)。則綜觀兩造上開書面契約表明「借款」
      之期間、利率、償還方式,及申請借款金額及期間等文字
      ,佐以葉顏滿在借款人處簽名並開戶以供撥款入帳,且提
      供印鑑證明書供設定抵押權,葉天從在借款人後之連帶保
      證人處簽名;倘以鑑估房地為目的,則無開戶、提供印鑑
      證明書及覓尋連帶保證人之必要。果爾,在被上訴人未撤
      銷系爭貸款契約情況下,似見兩造係以「借款」為契約目
      的,以「借款」成立債之關係,僅借款金額空白,尚待上
      訴人審核確定。乃原審未遑調查審認,將上開文件恝置不
      論,未審酌其他情狀,復未向兩造行使闡明權,令當事人
      為充分之攻防及為適當之辯論,即遽行認定兩造間成立當
      事人未主張之「委託辦理系爭房地相關事宜之契約關係」
      ,已有可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548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937
6#
 樓主| 發表於 2025-2-12 20:42: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2-12 21:1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按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承攬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490條第1項、第52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5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此項契約之定性及法規適用之選擇,乃對於契約本身之性質在法律上之評價,屬於法院之職責,與契約之解釋係就契約客體(契約內容所記載之文字或當事人口頭所使用之語言)及解釋上所參考之資料(如交易或商業習慣)之探究,以闡明契約內容之真正意涵,並不相同,自可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3-11 12:54 , Processed in 0.02494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