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2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執行名義是公證書而非本票裁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20 12:24: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20 12:39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聲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年間簽立借款契約書,並經
    民間公證人公證(105年度雄院民公士字第00000號,下稱系
    爭公證書),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伊以系爭公證書為執行
    名義,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3549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
    受理,嗣因相對人誤以系爭執行程序伊係以本院另就相對人
    所簽發本票之本票裁定(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30號,下
    稱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主張相對人業已
    就上開本票裁定之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
    院以109年度鳳簡字第526號民事事件受理,願供擔保聲請停
    止系爭執行程序,並經原審裁定相對人以新台幣(下同)21
    萬2,250元供擔保後,系爭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暫予
    停止。惟系爭執行程序係以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並非相
    對人所指本票裁定,原審未慮及此,竟以相對人之前揭主張
    為有理由,准予停止執行程序,原裁定所為認定,顯忽略系
    爭執行程序與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無涉,系爭執行程序亦無
    停止執行之必要,自有未洽,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2-20 12:39:00 | 只看該作者
經查:抗告人持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其執行債權額為150萬元,及自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系爭執行程序
    受理,相對人則以本票裁定所載本票債權已清償為由,向本
    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案訴訟等情,業經本院
    調閱系爭執行程序、本案訴訟卷宗查明屬實。惟抗告人既係
    持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並非本票裁定,縱然相對人已提
    本案訴訟,亦無從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3項規定以發
    票人(即本件之相對人)主張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依相對
    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系爭執行程序
    。故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自不應准許,原審准相對人供擔
    保後,系爭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確定前暫予停止,即有未洽
    。從而,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
    廢棄,另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6:14 , Processed in 0.01810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