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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常理由曠工3日,竹科工程師遭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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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5-25 09:30:14 | 只看該作者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竹科章姓工程師,遭以不適任調到台中辦公室任職,但他拒絕調職,被公司以勞基法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等規定,終止僱傭關係,章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一審判章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公司將他調任並未違法,且確實有多日曠職情形,仍判他敗訴,可上訴。


章男是竹科一家半導體的測試工程師,約定年薪是225萬4865.96元,包括月薪16萬1062元,每半年還加發1個月薪資。

章主張沒有「怠工」,且近8年來在工廠維修數量,一直居同事之冠,公司卻突然以他不適任為由,於2017年3月16日調他到台中辦公室任職。章說,隔天申請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回復工作,公司竟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情節重大者」、第6款「無正當理由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規定,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因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要求公司恢復原職,並自2017年5月起,按月支付他16萬1062元,及另於每年6月、12月再支付他月薪16萬多元。

不過,公司指稱,章男工作時常有不適任情形,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加上他的工作態度消極傲慢,不服上級指示,公司不得已才將他調任台中辦公室,而且對章的薪資條件等都沒有變動,工作也是他的體能和技術都能夠勝任,屬合法的調職。

公司也指出,章質疑調職不合法,而拒絕前往台中辦公室上班,其間更未到新竹辦公室上班或請假,公司為避免章的權益受到損害,多次以電子郵件及簡訊方式告知章,並要求服從命令,不過他仍置之不理,最後才和他終止勞動契約,一切合法。新竹地院判章敗訴,章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發現,多位工程師都不願意和他合作、同組,章也發生過不配合改進的事件,此外,將章調職到台中,離原本上班的新竹地點並不遠,公司也願意提供第一個月的宿舍給章,公司也認為台中的工作比較輕鬆,是章能力可以勝任,認定是該公司「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進行的職務調整,並無不當動機」,加上章被認定有多天曠職情形,故仍判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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