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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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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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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4-21 19:47: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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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1 19:5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家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下 同)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配偶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時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
      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亦定有明文。又終止遺產
      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
      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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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21 19:50: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1 19:53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c64%2c20220413%2c1


兩造對冷琼仙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雖不爭執;然附表一編號1之系爭帳戶活期儲蓄存款99,675元嗣後已遭上訴人提領而僅餘1元乙節,業如前述;附表一編號3對上訴人之1,700,000元債權部分,則係包含於前揭上訴人應返還之2,478,013元,故本件冷琼仙遺產應認定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審酌兩造對於冷琼仙遺產之分割方案並無爭執,另衡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公平原則,及依應繼分比例方式分割亦為遺產分割方法之一種,因認兩造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均請求就冷琼仙如附表二本院所認定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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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2-20 21:03: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0 21:05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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