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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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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適用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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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台上1008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及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
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倘應記載而未記載者,即屬同法第
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而為違背法令。次按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
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上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
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其行為與結果為有相當之因果關
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
,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該條件與結果尚非相當,而僅屬偶發之事
實,其行為與結果間即難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被上訴人並
未因系爭事故致頭部遭受撞擊,其受有顱內出血,併右側偏癱、
失語症之傷害,係因其長期高血壓而引起出血性腦中風所致,既
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一再辯稱:被上訴人上開傷害之發
生與系爭事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此與其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關頗切,屬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原審雖謂被上訴人因突然
發生系爭事故,可能使其血壓急遽上升而導致出血性腦中風,系
爭事故之發生「與被上訴人所受損害間具有高度蓋然性關係,難
謂無因果關係」等語。惟依上說明,判斷損害賠償之債是否成立
,非僅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間有條件之關連性,尚
須兩者間具有相當性,始足當之

系爭事故依經驗法則為客觀之事後審查,是否通常足使車禍之被害人發生腦中風結果?系爭事
故縱與被上訴人腦中風受損害間具有「高度蓋然性關係」,惟兩
者間是否有相當性?未見原審說明其究依據何事證斟酌後所得之
結果,且記載於理由項下,自有可議,同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又原審認被上訴人騎乘系爭機車無肇事原因,即難認其就系爭
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惟過失相抵原則之法理基礎,得自被害人
對於事故之發生及結果之發生兩方面予以觀察。本件被上訴人對
於系爭事故之發生無肇事原因,雖經原審認定,惟上訴人抗辯因
被上訴人家屬拒絕醫師建議之醫療行為,導致被上訴人之傷勢擴
大、降低被治癒之機會(原審卷一88頁、90頁),對於損害之擴
大亦與有過失,應類推適用過失相抵規定,減低上訴人之賠償金
額乙節,是否全無可採?未見原審斟酌認定,並記載於理由項下
,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上開各項猶待原審調查審認,所為
不利上訴人之判決即無以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聲明廢棄,應認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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