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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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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之債及時效中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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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8 11:04: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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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8 11:18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11223%2c1&ot=print

又立山公司於一審起訴時既以益鼎公司分擔額3962萬
    0279元本息為請求給付之範圍,似應僅以該起訴部分發生中
    斷時效之效力,至立山公司對於榮工公司起訴請求之效力並
    不及於益鼎公司,則立山公司嗣後追加對益鼎公司請求之金
    額(即逾起訴範圍部分),能否認當然為一審起訴中斷時效
    之效力所及,亦非無疑。原審未予細究,逕以立山公司對益
    鼎公司之請求權時效,已於98年 3月13日因起訴而中斷,其
    嗣以對榮工公司請求之工程款部分,擴張為對益鼎公司之上
    訴聲明,並未罹於消滅時效,亦嫌速斷。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9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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