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4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無民法247之1條之適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1-18 23:26: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18 23: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再抗辯系爭契約合於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云云。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雖有明文。然劉怡君證述:客戶如果讓原告(即被上訴人)接,會簽約,…有共識之後,讓原告用電腦繕打…,伊看的版本都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頁);佐以被上訴人陳稱:系爭契約之文字,係其請人打的,其與別人不曾有此協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是依卷內事證,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因代辦保險理賠業務,而提供與系爭契約格式相仿之定型化契約與不特定人簽署之情形,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亦無舉證以佐其說,則其抗辯系爭契約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而無效,亦不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6 01:32 , Processed in 0.02082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