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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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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優先承買權上三位被告須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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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6 10:24 編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此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    一確定者」,係指共同訴訟之各人為一體,與他造間存有一    個訴訟,或因共同訴訟之各人所受判決之效力及於他人之結    果,法院就該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決,對於該數人法律上不許    有歧異者而言。倘其中一共同訴訟人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    無理由,影響及於另一共同訴訟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裁    判結果時,因民事訴訟之目的在確定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    係,為合乎實體法意旨之判決,自應避免因訴訟程序之限制    ,使法院所為之判決,與實體法規定有所違背。本件原告對    被告劉進東、被告林俊吉及被告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起訴,    分別請求確認劉進東與林俊吉間之系爭土地之買賣,有以同    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及本於其優先承買權,訴請塗銷二人    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被告公信力企業有限公    司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被告劉進東為訂立買賣契約及移轉系    爭土地所有權。就訴訟標的而言,原告對被告三人均為確認    其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並本於其優先承買權存在,而對被    告林俊吉、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對被告    劉進東為訂立買賣契約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請求,是就    優先承買權是否存在一節,對被告劉進東與被告林俊吉、公    信力企業有限公司必須合一確定,則被告劉進東一人對於原    告請求為認諾之不利益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力,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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