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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 ,經本院以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05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 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月25日調解程序中勸諭 兩造調解,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有調解 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北司消債調字卷第10 7頁、第111頁)。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 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
從而,聲請人現在每月平均薪資23,048元,扣除其所負擔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2,769元及扶養費用2,800元後,餘額 為7,479元。復參以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為10,331,67 1 元,縱不計息,以其目前每月所得餘額,尚須115餘年 始可清償完畢,於聲請人每月所得未大幅提升之情況下, 上開償債年限將使聲請人生活長期陷入窘境。從而,聲請 人處於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客觀經濟狀態,足認聲請人屬不 能清償債務,而有更生之原因,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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