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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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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津貼屬於工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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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3 12:45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96 號民事判決


璟豐公司股東會於前案判決後101年6月14日作成決議:「拒
絕接受林仲義進入公司提供勞務」,則璟豐公司於預示拒絕受領
,致林仲義自99年9月23日起至105年度無法出勤,並受核發年終
獎金,自屬可歸責於璟豐公司,並應由璟豐公司承擔林仲義未能
領取上開年度年終獎金之不利益。又林仲義之薪資結構主要為每
月固定本薪9萬5865元及伙食津貼1800元,均屬勞基法第2 條第2
款之經常性給與,均屬工資性質,璟豐公司辯稱不得計入伙食津
貼云云,尚無可採,自應以之作為計算年終獎金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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