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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1 21: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1號
系爭不動產於前案執行程序中,經不動產估價師於107年1月2日估價其總價為62,600,000元,於107年5月22日進行第二次拍賣核定最低總價50,091,000元,亦未拍定,惟自107年5月22日至本案111年4月26日進行第1次拍賣時止,已經相距將近4年,二案時間間隔非短;酌以現今國內外經濟面臨COVID-19疫情、高通貨膨脹、低利率環境等諸多變化因素,對投資人投資、購買不動產之意願及不動產市場之價格波動,是否無何影響?系爭不動產之價格是否4年來均無波動?尚非無疑;倘如抗告意旨所稱台東房市直漲,東森房屋研究中心統計近5年實價登錄顯示整體住宅5年均價漲33%,其中華廈類與大樓類型住宅漲各達37%、39%,絲毫不受疫情影響等情屬實,則本案逕依前案第2次拍賣核定之底價作為本案第1次拍賣底價,是否符合債權人、債務人之利益、價格是否相當,即屬可議。復參以前案及本案第1次拍賣所定系爭不動產點交與否之拍賣條件均定為不點交,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亦無從排除因系爭不動產存有拍定後不點交之消極事由,導致應買人顧慮拍定買受後不能及時占有使用該不動產之心理因素,而影響到應買意願,此從原審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異議及原裁定理由均提及系爭不動產為不點交案件,拍賣條件不佳等語,亦可見系爭不動產點交與否之拍賣條件變更對應買意願應有所影響。而系爭不動產之拍賣條件業經原審執行法院變更為拍定後點交,已如前述,自難以前案及本案第1次拍賣結果均無人應買一節,而推認所核定之拍賣底價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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