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3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車禍與保險理賠相關問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9-24 21:17: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4 21:2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73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就系爭事故已受領被上訴人賠償25萬元,並無爭執,是此部分金額,應自上訴人損害金額中予以扣除。另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著有判決先例可參。上訴人自陳因系爭事故領有醫療險保險給付2萬2,237元,意外險4萬6,137元,上開醫療險屬保險法中之健康保險,意外險屬保險法中之傷害保險,均為人身保險,應無保險法第53條規定之適用,則被上訴人稱此部分受領保險給付,應自損害賠償金額扣除云云,殊不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33 , Processed in 0.01995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