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3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合意簡易訴訟程序改通常程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21 15:31: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程序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以所執支票未獲兌付為由,依票據法律關係,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應認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因案情繁雜,並經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81頁),且經被告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一第83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故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當庭裁定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見本院卷一第119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8:14 , Processed in 0.02237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