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4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法院原則上應為調查(民訴286)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3-22 08:02: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2 08:03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182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 286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人
    聲明之證據,依其聲明之意旨,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或縱
    令屬實,亦不影響法院就某事項已得之強固心證,而其仍聲
    明關於該事項之證據方法等情形而言。倘當事人聲明之證據
    ,與待證事實非無關聯,或足以影響法院之心證,即不得預
    斷其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3-22 08:03:35 | 只看該作者
次按「經紀業或經紀人員
    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
    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
    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
    加倍返還支付人。」「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
    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
    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管理條例第19條、第26條第 2項定
    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主張:魯靜慈以陳麗甄為買賣交易人
    頭,為前手買賣及系爭買賣之交易,以違法之三角買賣,從
    中賺取差價480萬元,違反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追加
    依同條例第19條第2項、第26條第2項規定,請求中信房屋等
    3 人連帶賠償,已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審認上
    訴人未盡原因事實明確之主張責任,已屬可議。而上訴人聲
    請調查陳麗甄就系爭土地買賣價金交易之相關帳戶資料,攸
    關其主張魯靜慈以陳麗甄為買賣交易人頭事實,魯靜慈有無
    違反管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難
    謂無調查之必要。原審遽認無調查之必要,進而為上訴人此
    部分不利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5:14 , Processed in 0.01937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