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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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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爭執形式之真正不是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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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末查,所謂「自認」,係指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
    而言。與當事人對於他造所提出之私文書,不爭執其真正,
    僅可認該私文書具有形式上之證據力,尚有所不同。上訴人
    謂被上訴人於原審對其提出之系爭出貨單形式之真正並不爭
    執,表示有收訖該出貨單所載數量之商品,已生訴訟上自認
    之效力,法院應受其自認之拘束,不得為相反之認定云云,
    不無誤會,則其據此進而指摘原審未命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未
    收受上開商品,逕以上訴人未舉證已將系爭商品交付被上訴
    人為由,為其不利之判決,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據原則云
    云,尚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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