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19 11:0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請人郭宜鈴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產及
收入狀況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新
北市社會福利資格鶯歌區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郵局帳戶封
面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1
-27頁、第127-138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目前平均月收入即
所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為8,499元(見本院卷第171頁),已
不足支應其自己依內政部108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標準每人
每月14,666元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1名未成年子女之每月必
要生活費2,000元(共計16,666元),顯見聲請人有不能清
償上列債務之情事。此外,本院復查聲請人並無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
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再者,依上列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
131頁)所示,聲請人名下僅有一部87年(即西元1998年)
份,車牌為R8-3012之日產1597cc汽車,別無其他財產。本
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
償清算程序之費用,難認進行清算程序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
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
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