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1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表明不適用衡平原則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13 17:22: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3 17: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609 號民事判決  (下同)


查上訴人業於仲裁程序表明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有系爭仲

    裁判斷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45頁背面),堪認兩造並未明
    示合意仲裁庭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上訴人主張系爭仲裁
    判斷理由僅引用系爭鑑定報告之結論及專家證人之證詞,未
    敘明不採上訴人所提物理解釋與國家地震力中心測試報告之
    理由,即憑空認定系爭停車塔設備存有瑕疵,顯未具任何理
    由而實質採衡平原則之結果云云。惟查,系爭仲裁判斷經整
    理兩造爭執事項後,就兩造所爭執系爭停車塔建物結構及停
    車設備之設計、施作有無瑕疵,及如何依系爭鑑定報告內容
    及鑑定人意見得心證之理由,業於系爭仲裁判斷「理由」欄
    「貳、本仲裁庭得心證之理由」項下,第一項已說明其認定
    系爭停車塔之結構設計屬被上訴人應負責範圍,係依系爭契
    約判斷被上訴人應就系爭停車塔之製造、安裝及運轉負完全
    施工責任(見原審卷第46頁)。而第二、三、四項則說明仲
    裁庭在無法經由兩造攻防獲悉車輛自車台滑落之真正原因時
    ,藉由親至現場履勘實測車台板推動情形,而得系爭停車塔
    停車設備可能存在瑕疵之初步心證,並參酌系爭鑑定報告內
    容,及鑑定技師陳行一與結構技師沈崇瑜等專家證人之證言
    ,認為上訴人在設計、施作系爭停車塔停車設備確實存有瑕
    疵,且該瑕疵與系爭事故發生有關之判斷(見原審卷第46頁
    背面、第47頁),仲裁庭依履勘、調查證據及聽聞專家證人
    證詞所為之判斷,論述說理均有所本,自無上訴人所稱未具
    任何理由而係實質採衡平原則為認定之情形。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6-13 17:23:21 | 只看該作者
綜合前開系爭仲裁判斷之理由,仲裁庭先依系爭契約內容,
    認定上訴人應負責系爭停車塔結構設計及檢討,再依實際履
    勘現場結果,佐以系爭鑑定報告內容及專家證人證詞,認定
    上訴人應就系爭停車塔設計、施作之瑕疵負責,且定性系爭
    契約性質後,分別認定被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何部分有理由
    、何部分無理由,並就被上訴人主張有理由部分,依卷內相
    關憑證逐一核實審查,認定上訴人應返還之價金及賠償之金
    額,進而判斷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及利息。足認仲
    裁庭已就兩造對系爭事故發生之爭議,依兩造各自提出之具
    體事證及鑑定調查之結果,進行探究、解釋而為判斷,並未
    將法律之嚴格規定加以摒棄
,則無論仲裁庭所持之法律見解
    及對實體內容之判斷是否妥適,揆諸前揭說明,仍屬法律仲
    裁判斷之範疇,並無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是上訴
    人徒以系爭仲裁判斷未敘明不採納其對系爭鑑定報告之答辯
    理由,逕謂仲裁庭採用衡平仲裁,違反仲裁法第31條反面解
    釋,而有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之撤銷事由云云,並無可取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3:33 , Processed in 0.01892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