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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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即令屬實亦不足以影響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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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20 20:28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53 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
      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即令屬實,亦不足以
      影響法院心證裁判基礎而言。苟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某
      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
      ,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更不得未予調查而不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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