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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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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證明書與換發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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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抗告人前以相對人對其負有7474萬3932元債務為由,於110年7月10日向彰化地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該法院於110年7月26日對相對人發系爭支付命令,再於110年8月30日以系爭支付命令業於110年8月2日送達相對人,而於110年8月27日確定為由,發給抗告人確定證明書,嗣由抗告人執以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然未能獲償,經該法院於110年10月6日以花院楓110司執孝字第16996號換發債權憑證,抗告人再執以向南投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仍未全部獲償,經該法院換發為系爭債權憑證等情,有支付命令聲請狀、系爭支付命令及附件、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聲請書、花蓮地院債權憑證、系爭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執事聲字卷第25至42頁、本院卷第27至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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