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1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判決書中比較平易近人的文字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3-21 10:14: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1 10:1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至於
上訴人對全茂公司出資之款項,係由其本人自有資金所提出,或由其父親黃義銘贈與或貸與而來,於法律上均無不可。況且,苟當時黃義銘想要保留黃義風的股份,以便黃義風回頭時可以登記返還與伊,則全茂公司本即有人頭股東吳守,吳守為被上訴人之妻,自公司設立之初即登記為原始股東,應極具家族間之信賴關係,於此情形下,將黃義風之股權借名登記在吳守名下即可,又何必大費週章去找上訴人來當人頭股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38 , Processed in 0.02327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