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3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上訴理由狀之聲明有「應屬誤會」部份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7 08:27: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17 08:39 編輯

g3 110/2477


又上
訴人於起訴時係以被上訴人 2人及新光壽險公司為被告,主張依
保險契約、民法第537條、538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2人及新光壽險公司連帶給付300萬元本息,並表明依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4項為最低金額之請求。嗣上訴人撤回對新光壽險
公司之訴訟,主張依民法第 184條第2項、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追加民法第 227條規定,備位請求新
光產險公司給付上開本息(一審卷第205至207、266至269頁);
其就原審為爭點整理時列載先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2項、第188條規定請求,第一備位聲明依民法第 227條
第 2項規定為請求,亦表同意(原審卷二第32、54至55頁),並
於原審準備程序表明所請求金額為身故理賠金最高額 300萬元(
原審卷一第175頁),堪認上訴人於第一審已撤回民法第537、53
8 條部分,且已就聲明為補充。上訴人上訴三審理由狀關於其先
位聲明依民法第 537條、第538條第1項委任關係為請求之記載,
應屬誤會。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2:16 , Processed in 0.01907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