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6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和代銷買使用權不是委任關係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25 23:06: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5 23:0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75 號民事判決


末查,原告再主張兩造間有無償委任契約關係,故以被告有前揭未盡調查、揭露系爭車位重要資訊之可歸責情事,請求被告應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原告除未能證明系爭車位確有給付不能情事及被告就此有何未善盡調查義務之可歸責事由外,復始終未陳明其委任被告處理之事務為何、以及兩造係於何時達成委任之合致,被告既辯稱其係與DIPPER公司簽訂代銷契約,而非受原告委任處理事務等語,自難僅憑原告為系爭車位買賣契約之相對人,遽謂兩造間有無償委任契約關係,而令被告應依前開規定負賠償之責。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9-25 23:06:58 | 只看該作者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部分: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依其文義可知,該條項之保護對象係委託經紀業仲介或代銷之委託人,本件被告係與DIPPER公司簽訂代銷契約,委託關係應存在於DIPPER公司與被告間,原告僅係被告代理DIPPER公司出售系爭車位之交易相對人,自非該條所稱之「委託人」,且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件不能履行者乃為系爭車位買賣契約,亦非委託契約,故原告依前條請求被告應賠償其無法取得系爭車位使用權之損害云云,顯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7 13:20 , Processed in 0.02145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