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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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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發回後更二訴之聲明及訴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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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二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原審就上訴人上開聲明㈠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就聲明㈡部分為訴之變更。其上訴及變更之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清除系爭廢棄物,將系爭土地回復原狀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258元,及自103年11月1日起至回復第㈡項土地原狀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日連帶給付上訴人1萬5,000元。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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