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8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借殼於自益信託之形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30 14:00: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30 14:2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9號



被告王傅申又謂其係受限我國信託法制目前尚未明文承認以讓與信託,故僅能登記為自益信託云云,然衡諸現行法提供債權人擔保債權之方法有多,設定抵押權或以讓與擔保為所有權移轉之原因均屬常見,被告王傅申自陳其亦為系爭房地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但為避免被告金融家公司再以系爭房地設定後順位抵押權,及拍賣程序冗長、價格產生鉅額減損等因素,故改以自益信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4頁),足見被告王傅申係為強化自身債權之保障,而捨原先已設定之抵押權不為,借殼於自益信託之形式,明知此與其等內部約定之真意不符,可能造成他人誤信而為法律行為,或因誤認自益信託後不影響債務人之財產總擔保而未即行使信託法第6條之撤銷權等結果,則以風險控制之角度而言,自應由被告王傅申負擔前開登記內容與實際約定不一致所生之風險,被告王傅申前述抗辯,毋寧係將此等風險轉嫁於第三人即原告承擔云云,並非允當。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30 14:01:12 | 只看該作者
基上,觀以系爭信託契約明載為自益信託,且經信託登記,被告王傅申非受益人,自不得享有信託利益,即使被告金融家公司之真意係為擔保對被告王傅申之借款而將系爭房地信託予被告王傅申,然此既未經登記,則依前開信託法規定,亦僅為被告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故被告王傅申辯稱本件實為信託之讓與擔保,被告金融家公司無信託受益債權云云,為無理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0:45 , Processed in 0.02134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