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1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居間媒介報酬不因解除契約而當然需返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2-5 08:40: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且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      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 最高法院49年台      上字第1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則被告受領之買賣佣金1,      200 萬元,在買方事後不履行付款約定時,揆之上開規定      ,對於被告原所取得之報酬並不生影響,是以,原告主張      其得依買方給付價金之比例減縮被告佣金報酬之金額為30      0萬元,顯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5:07 , Processed in 0.01990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