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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19 11:39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系爭鑑價報告,就嘉禾玉山飯店部分,鑑定單位先以資產基礎法推估其鑑定標的所有之土地、建物及裝潢成本價值。再以市場基礎法統整當時嘉義地區飯店買賣成交案例裡,每間房間之市場行情價值,最後再依個別鑑定標的之屬性,以加權平均法估計其價值。香湖國際飯店部分,採用重置成本法來合理推估其建物每坪單價。又考量飯店之內裝及外觀設計,大廳及每間房間之配備等因素,諮詢專作飯店室內設計之設計師意見,合理推估其每間房間裝修成本。復以市場基礎法,參考近年附近飯店之出售價格。最後依市場法權重百分之60,成本法權重百分之40之比例,計算出加權平均價值。禾楓大雅館、禾楓竹圍館部分,考量該二館並無持有土地及建物,故不適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估價鑑定,而直接以市場基礎法,統整現今嘉義地區汽車旅館委售案例裡,每間房間之市場行情價,再依個別鑑定標的之屬性,以加權平均法估計其價值。禾楓水舍新營館部分,以資產基礎法推估其鑑定標的所有之土地、建物及裝潢成本價值。再以市場基礎法統整現今台南地區飯店買賣成交案例裡,每間房間之市場行情價值,最後再依個別鑑定標的之屬性,以加權平均法估計其價值。則鑑定人係依其專業而為鑑定,且其分別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中經兩造代理人詢問,均能為詳細解說其鑑價之基礎、依據、訪查及親自住宿等而為鑑定,法院自當予以尊重而為採信。又上訴人所提之公證書及100年1月13日之協議書,係訴外人陳資介向訴外人許念椿借款1,000 萬元,並非上訴人之借款,難謂與上訴人有何關連,上訴人辯以對於陳資介或許念椿尚有1, 000萬元之債務存在乙節,並非可採。則上訴人之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為2億0,452萬4,477元,被上訴人之婚後財產有180萬元之自小客車1輛、存款147萬1,367元,共計327萬1,367 元。是兩造離婚時,雙方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之差額為1億0,062萬6,555 元。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該差額,與加付自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詞,為其判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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