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8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租約中的提前終止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9-26 23:38: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size=15.1581px]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62 號民事判決
[size=15.1581px]


觀諸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僅可知吳晨霏於105 年12月5
    日,傳送載有「租期為5 年」之訊息予蔡鳳凱,嗣蔡鳳凱於
    同年月12日,亦傳送載有「租期5 年,106/3/1 ~111/2/28
    」之訊息予吳晨霏,而為定期租賃之約定,然無從據以推認
    兩造係約定不得期前終止租約。參以證人蔡鳳凱證述:系爭
    租約簽訂時,兩造均在場。因雙方均有可能解約,故系爭租
    約第8 條第2 項有讓雙方提前解約之條款,一般坊間契約均
    會有此約定,且本件有特別用反黑字體提示雙方;簽約前亦
    有跟兩造解釋過此條款。當時會說租期5 年,是說要租5 年
    ,然兩造並未約定在租賃期間不能提前解約,如有,即無可
    能在租約中有提前解約之約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13 至414
    頁),核與系爭租約之記載相符,益徵兩造雖約定租賃期間
    為5 年,然確已在系爭租約中明定得期前終止,原告並無保
    證不期前終止之情事至灼。被告泛謂蔡鳳凱所述不實云云,
    要無可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21:21 , Processed in 0.01773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