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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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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方通常會要求塗銷所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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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7-11 14:58: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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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7-11 15:09 編輯

tpe 107重訴1250

惟則,自訟爭買賣契約之交易時程以觀:被告黃意惠、      楊淑芳於107 年3 月19日簽署訟爭買賣契約之際,系爭不      動產上尚存有合庫銀行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最高限額依序為960 萬元、360 萬元)、被告楊      淑芳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最高限額2,20      0 萬元),共計3,520 萬元之抵押權負擔存在(詳上四、      (三)不爭執事項),參之被告黃紳庭於107 年1 月10日      委託仲介商出售系爭不動產之委託價格為3,580 萬元,有      東森房屋委託銷售契約書可憑(本院卷一第377 至389 頁      ),則扣除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額度共3,520 萬元後      ,系爭不動產幾無殘值,被告黃意惠仍願給付2,800 萬元      購置系爭不動產,顯與一般經驗法則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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