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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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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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11:41: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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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153條、第56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所謂訂約之媒介,則是介紹雙方訂立契約之謂,而其任務係受契約當事人雙方之委託,斡旋於當事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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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11:46:47 | 只看該作者
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1條定有明文,此係為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在探究法規範是否屬本條之強制規定及違反該強制規之效力時,自須考量國家管制之目的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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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1-16 11:50:28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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