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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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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5條及第3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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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1-31 21:56: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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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31 22:25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c661%2c20220126%2c1


第 325 條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推定其利息亦已受領。
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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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31 22:19:00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於95年4月24日辦理系爭抵押權塗銷手續當天所交付之180萬元,係清償乙債務而非甲債務,無非以其主觀認定系爭抵押權係乙債務之擔保為據。然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民法第321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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