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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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位後原則上不容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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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 23:13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99 號民事判決


又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
  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權利人得依約行使
  其權利,此觀民法總則意思表示章節及各典型契約就撤銷之相
  關規定即明。查系爭契約既非不索報酬將財產給與他方之贈與
  契約,被告抗辯已依民法第408 條第1 項、第419 條規定,撤
  銷系爭契約云云,自不可採。又被告雖另辯稱系爭契約縱屬債
  務拘束契約,其依法理亦可撤銷其意思表示云云。然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章節及各典型契約就撤銷之相關規定,既均不能由一
  造任意撤銷,為保護原告對法秩序之信賴,自不容被告任意撤
  銷,要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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