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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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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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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又按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
    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
    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
    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且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
    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之要件。查被告朱孟㚬、廖家楹
    業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其等所犯上開之罪之宣
    告刑,已逾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
    之緩刑要件,自無宣告緩刑之餘地,被告朱孟㚬、廖家楹及
    辯護人請求為緩刑之宣告,尚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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