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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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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 15:0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525 號民事判決


惟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定有明文。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時,即生免除效力,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締結免除契約(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判決參照)。免除 為債之關係消滅之原因,故債務經全部免除者 ,債之關係經全部消滅;一部免除者,則僅該免除之部分消滅。免除之效力,不惟及於主債務,即如利息債務等從屬債務,均隨同消滅。經查:
 ⑴依上訴人所提前述對話內容,被上訴人(朱鵬字)事後曾向上訴人表示「你最後加的3萬6我不跟你收了」、「我最大誠意我不再跟你收我多加的3萬6」等情(見原審卷第127、131頁)。由此,可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已向伊免除57萬6,000元中之3萬6,000元,自可採信。被上訴人主張係對於上訴人減免服務費20萬元之拒絕,屬於新要約,且未經上訴人承諾,而失其效力云云,於法無據,要難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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