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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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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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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6 20:30: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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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事  實
一、陳金華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竟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非法經營投資顧
    問事業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底起,先後在其位於台南
    市柳營區某址、新竹市東區東南街28巷36之3 號等居所處,
    透過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對外自稱「軍師」,且以其所申設
    、暱稱為「陳金華(鬼股天師)」之臉書帳號、暱稱分別為
    「天下第三大軍師」、「東方不敗財富網」之臉書粉絲專頁
    、暱稱分別為「愛吃糖的螞蟻群」「海期大聖ATM 大房」之
    LINE群組帳號,透過分享其股票、期貨投資心得方式,陸續
    招攬李碩文、郭繼仁、何洲源加入其所申設、暱稱分別為「
    股痴傳人受訓班」「股痴傳人教學班」等LINE通訊軟體帳號
    。李碩文、郭繼仁、何洲源並分別於106 年10月31日、107
    年3 月26日、107 年4 月10日匯入費用新臺幣(下同)2280
    0 元、19800 元、19800 元至陳金華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商銀帳戶)
    內。陳金華再擇定某期間之週末晚間8 時許起至10時許止,
    藉由ZOOM視訊軟體,以網路視訊授課方式,教授李碩文等人
    其自行鑽研易經及推背圖所得、用以預測股票、期貨走勢、
    名為「鬼股K 線六十四招式」之股票、期貨分析技術,以此
    方式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非法經營投資顧問事業業務。
    嗣金管會經民眾檢舉後,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因而循線
    查獲。事  實
一、陳金華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竟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非法經營投資顧
    問事業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底起,先後在其位於台南
    市柳營區某址、新竹市東區東南街28巷36之3 號等居所處,
    透過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對外自稱「軍師」,且以其所申設
    、暱稱為「陳金華(鬼股天師)」之臉書帳號、暱稱分別為
    「天下第三大軍師」、「東方不敗財富網」之臉書粉絲專頁
    、暱稱分別為「愛吃糖的螞蟻群」「海期大聖ATM 大房」之
    LINE群組帳號,透過分享其股票、期貨投資心得方式,陸續
    招攬李碩文、郭繼仁、何洲源加入其所申設、暱稱分別為「
    股痴傳人受訓班」「股痴傳人教學班」等LINE通訊軟體帳號
    。李碩文、郭繼仁、何洲源並分別於106 年10月31日、107
    年3 月26日、107 年4 月10日匯入費用新臺幣(下同)2280
    0 元、19800 元、19800 元至陳金華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商銀帳戶)
    內。陳金華再擇定某期間之週末晚間8 時許起至10時許止,
    藉由ZOOM視訊軟體,以網路視訊授課方式,教授李碩文等人
    其自行鑽研易經及推背圖所得、用以預測股票、期貨走勢、
    名為「鬼股K 線六十四招式」之股票、期貨分析技術,以此
    方式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非法經營投資顧問事業業務。
    嗣金管會經民眾檢舉後,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因而循線
    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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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1-6 21:31:06 | 只看該作者
釋字634解釋理由書最後一段


按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自不受上開法律之限制。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人民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業務者,須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要求從事上開業務者須具備一定之專業資格及組織規模,衡諸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結構特性,及證券投資顧問專業制度之情況,尚屬實質有助於實現上開目的之手段;且其所納入規範之證券投資講習之範圍,於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對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與保障投資人亦有實質之助益。是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人民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始得為之,其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具有實質關聯,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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