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增值收益和其他銀行存款產生混同而無法舉證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5 14:46: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5 14:4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系爭不動產及其出售所得之價金,非屬被告婚後之剩餘財產    雖已如前所述,惟系爭不動產出售之價金經被告取得後,因    存入被告銀行之帳戶而與被告之婚後財產產生混同之結果而    無從區辨,是於兩造計算剩餘財產之基準時點即104年10月    15日時,因被告前開之帳戶中之現金存款早已因多次領用及    轉匯等情產生混同之結果,實無從特定系爭不動產出售後所    取得之價金於基準時點尚存在之範圍,是不論被告出售系爭    不動產之價金於基準時點即104年10月15日於現金存款中是    否有剩餘,均無從自被告上開現金存款中予以特定並排除於    被告之剩餘財產計算,被告自不得主張本件計算剩餘財產之    基準時點之存款為原告所贈與系爭不動產之變形為是,是被    告於基準時點之存款應視為被告剩餘財產無誤。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8:36 , Processed in 0.02237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