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1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的案例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8-12 07:2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2 07:30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1305%2c20240726%2c1


塵爆事故發生後,被上訴人於104年8月12日對陳慧穎提出刑事告訴,然於106年11月14日追加陳慧穎為被告等事實,既為原審所認定。則依上說明,被上訴人至遲於104年8月12日知有損害及陳慧穎為賠償義務人,乃至106年11月14日,始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陳慧穎請求賠償損害,其請求權已逾消滅時效期間,陳慧穎為時效抗辯,即屬可取。

 ⒏陳慧穎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違背法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本於原審上開確定之事實自為判決,將陳慧穎此部分敗訴之判決廢棄(即命其連帶給付部分),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在原審之上訴,以臻適法。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1 19:51 , Processed in 0.02271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