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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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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的主體是那3個人還是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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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3 20:12: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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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查被上訴人主張「媽媽嘴咖啡」商號係上訴人共同出資設立之合夥組織,其於先位之訴,以全體合夥人為被告,其真意究係以「合夥」為被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合夥」與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抑或逕依民法第681條規定,請求「各合夥人」就本件合夥債務應負「連帶」責任?案經發回,應並注意闡明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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