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14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適用?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8 09:34: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tpe 109訴 472


然證人蔡○澄於偵查中證稱
      :當天我去接朋友下班,看到被告丁○○在便利商店裡面
      ,他是我剛認識的朋友等語(見少連偵卷第171 頁),核
      與被告丁○○供稱:我不知道蔡○澄未滿18歲,我跟他認
      識不久等語(見本院卷第182 頁),是並無證據足認被告
      丁○○知悉或可得而知共犯蔡○澄於案發時為未滿18歲之
      少年,是本案無從認定被告丁○○主觀上有與少年共同犯
      罪之意,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1 23:35 , Processed in 0.0214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