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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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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脫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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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19:0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本案被告對告訴人為強制犯行時,雖亦報警告訴人涉犯阻塞公共場所逃生通道罪嫌,然被告主觀上應知悉告訴人關閉1樓大門不構成阻塞逃生通道罪嫌,理由業如前述,且行為人於犯罪前是否報警與主觀犯意無必然關係存在(否則行為人豈非只要犯罪前先行報警即可達到事後脫罪之目的?)。況行為人於員警在場時仍對他人或甚至直接對員警犯罪者,於司法實務經驗上不乏其例,尚難徒憑被告亦有報警提告之事實,即認被告主觀無強制告訴人之犯意,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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