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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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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 19:0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1號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造成告訴人受有右手前臂扭傷及挫傷等傷害,應一併論以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又犯強制罪,於實施強暴行為之過程中,如別無傷害之故意,其致被害人受有傷害,乃施強暴之當然結果,不另論傷害罪。觀諸告訴人所提出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第13頁上方、第14頁上方、第71頁),被告雖有抓住告訴人包包背帶,但並無任何主動攻擊告訴人之舉動,則縱告訴人因欲掙脫被告之強制手段而受傷,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另有傷害之犯意,此部分本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傷害犯行與前揭有罪之強制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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