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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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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附有貸款負擔及託付照顧被告2人所為之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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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28 20:34: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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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8 20:3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底下我有問他說你確定要做這件事情嗎?因為他還有兒子跟女兒,他還是很肯定的說要把房子贈與給庚○○,庚○○當天是知道這個遺囑的,她想要拒絕被贈與這個房子,但乙○○堅持;做遺囑時庚○○在場,當天有庚○○、香吟、律師、我還有病人在場,庚○○在製作過程中全程在場,是當場看到乙○○做遺囑的時候,庚○○表示拒絕,此部分確實跟製作遺囑是同一天,(問:庚○○106年9月21日當天拒絕遺贈,為何乙○○還是立下遺囑?)乙○○跟我說房子的價位2千多萬,他只繳了頭期款,小孩還在讀書,還沒有辦法繳得起貸款,他深信豊蓮會照顧他的小孩,在這情況下才把房子贈與給她,且以她的工作能力也繳得起貸款,他是這樣跟我陳述的,最後庚○○同意接受乙○○的安排;乙○○在立遺囑當下有提到相信庚○○在他過世後會幫忙照顧他子女,(問:庚○○當時有承諾這件事嗎?)我想當下我也不曉得他們說了什麼,他病況很急,都是安撫的話,我只記得我問乙○○確定房子要贈與給庚○○,他說只有她繳得起貸款、會幫他照顧小孩;後來其實我跟庚○○聯絡幾次後,從庚○○的口中知道她要拋棄乙○○給她的繼承,只要小孩把一支AP錶還給她就好,他們在一起的時候她有給乙○○買了一支錶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3-141頁),可見乙○○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原告之真意,係附有貸款負擔及託付照顧被告2人所為之遺贈。且乙○○上開陳述係於106年9月21日製作系爭遺囑時當場說的,而原告全程在場,對上情自知之甚明,然系爭遺囑内容卻未提及「原告繳納銀行貸款」之相關記載,而證人壬○○於確認乙○○之意思及安排時,僅依已寫好遺囑內容之文件稿內容確認,並要求乙○○照本念一遍,足見系爭遺主所既載內容,與乙○○遺贈之真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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