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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之履行道德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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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24 16: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按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係指道德上有義務存在,贈與人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行為,且贈與行為符合相當性原則而言。我國民法及相關法規就「道德上義務」並未加以規定,性質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社會現況與立法當時並不相同,加以具體個案情況每每大相逕庭,故「履行道德上義務」,自應於案件中,考量贈與之目的,並衡量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實際生活、經濟能力等狀況,來加以詮釋。且道德上義務並非民法第1114條所規定之「法定扶養義務」,亦非贈與人主觀之感謝或尊敬,而應連接於社會之道德規則,為實踐善良風俗、正義觀念及誠實信用等社會價值所要求之贈與,例如無法律上扶養義務之人,對於其親屬為扶養給付;或於災難之際以慈善或為公益目的而施捨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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