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2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7-5 16:50: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次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自明。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離婚,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之前因為伊等吵架要離家,伊只是說希望被上訴人可以做白天的班,沒有不給她上班等語(見原審卷第66頁);其於本院第二審程序中主張:被上訴人經常半夜三更大聲與他人講電話甚至徹夜未眠,亦不願告知伊對話對象及內容,兩造為此不斷爭吵;被上訴人曾向伊表示要到聲色場所就業,其後不顧伊反對即以工作為由外出,事後問其究去何處工作,亦全不予告知(見本院卷第55頁)。經核係就其於第一審主張之前述攻擊方法為補充,應准其提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7 02:40 , Processed in 0.02004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