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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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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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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12-14 11:41: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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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14 12:0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43 號民事判決


惟查,原告所為前開
    主張,並非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
    由,已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不合,是原告提起
    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顯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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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12-19 21:54:37 | 只看該作者
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
    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
    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
    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
    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
    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強
    制執行法第14條定有明文。是以如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除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
    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外,尚得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於
    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前開事由亦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此乃因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未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
    審查,債務人亦無抗辯機會,故此項執行名義成立前,所存
    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宜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
    謀求救濟。又同條第3 項之規定,係於債務人有數個異議事
    由時,為防止其分別先後提起異議之訴,藉以拖延強制執行
    之進行,爰設本項對於未一併主張其他異議事由者,禁止其
    再行據此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立法理由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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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2-19 23:56: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9 23:57 編輯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2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
    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
    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
    ,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
    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
    議之訴。」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
    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
    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
    其他類此之情形。系爭債權既已清償,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有理由。

綜上所述,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2 項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系爭債權均不存
    在,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撤銷系爭執
    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均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另以時
    效完成為據,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因本件已
    審認擔保債權不存在,故非請求權不存在之原因,此部分之
    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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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5-21 22:39:51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447 號民事判決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
    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定有明文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
    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
    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
    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
    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如有理由時,應宣告不許就執行名
    義全部或一部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
    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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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10 09:01: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10 09:0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127號



甲執行程序之系爭100萬元債權,其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被上訴人受償亦屬合法,上訴人請求撤銷此部分執行程序,尚屬無據。系爭讓與債權之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上訴人已拒絕給付,其請求撤銷乙執行程序,亦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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